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以下简称“教学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东北林业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教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教学区人员事业编制,因教学区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编制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按需设岗、以岗定责、依责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均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第五条 教学区综合办公室为编制外用工的主责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分为A类岗位、B类岗位和 C类岗位。
(一)A 类岗位:主要指辅助教学、科研、事务管理等工作的岗位。派遣到本类岗位的编制外人员除具备编制外人员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B 类岗位:主要指林政管护、网络运维、水电维修、应急救援、基本建设、事务管理等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及特殊艰苦岗位。派遣到本类岗位的编制外人员除具备编制外人员的基本条件外,一般应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C 类岗位:主要指安全保卫、门房值守、环境清洁等服务保障性岗位。
第七条 各类岗位由教学区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定。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八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身心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资格与劳动技能。 各类岗位由教学区根据岗位职责明确聘用条件。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坚持逢进必审,先审后用,从严审核,规范操作。
第十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一般采取由教学区代招聘的方式,聘用程序为:教学区综合办公室根据科室人员需求情况设定招聘岗位及数量,组织公开招聘,进行政治考察,组织拟聘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零星聘用人员可在严格审核人员综合素质、工作能力等基础上适当简化聘用程序。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独立的工资体系,A类岗位和B类岗位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C类岗位工资项只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岗位类别和工作任务等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A类岗位和B类岗位基本工资初始为2000元/月,C类岗位基本工资为尚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至2倍。其中高水平技能人员和业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工资可适当上浮。教学区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标准
表1 A类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元/月) |
岗位 | 四级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标准 | 2100 | 2300 | 2500 | 2700 |
表2 B类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元/月) |
岗位 | 四级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标准 | 1800 | 1950 | 2100 | 2250 |
注:新入职职工绩效工资按四级核定。
第十五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入职当月兑现岗位工资,15日(含)之前入职的发放一个月的岗位工资,15日之后入职的发放半个月的岗位工资。
第十六条 在编制外聘用人员正常工作情况下,基本工资逐月发放;核定的绩效工资视工作态度、工作完成质量等因素酌情发放,出现工作态度差、工作完成质量低等情况的,根据出现情况的轻重程度,扣发绩效工资总额的10%—100%,未出现此类情况的,绩效工资按核定值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 教学区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向编制外聘用人员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教学区综合办公室对编制外聘用人员进行宏观管理,编制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对其行使具体管理职责。具体职责为:
(一)教学区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外用工政策制定、薪酬待遇兑现、岗位设置审批、年度考核、通识培训等。
(二)编制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技能培训、配合综合办执行用工政策等。
第二十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原则上为一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A 类岗位 | 基本工资增加200元/月,或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 年度考核连续三年或累计五年优秀者岗位晋升一级。 | 基本工资增加100元/月。 | 予以警告,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者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 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进行培训或调岗。培训调岗后仍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
B 类岗位 | 基本工资增加100元/月,或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 基本工资增加50元/月。 |
第二十二条 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及C类岗位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作为工资调整及是否聘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区可以按照与派遣公司的约定,终止用工关系并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胜任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教学区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教学区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教学区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教学区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服从教学区工作安排及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辞职须提前30日向教学区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如所在岗位涉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派遣人才岗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学区因某项工作需要的阶段性工作岗位,一般采取非全日制编制外用人形式。
(一)此类人员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视具体情况,参照以上岗位人员进行。
(二)非全日制编制外用工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标准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类别、工作任务及现阶段本地区相同、相近岗位劳务费市场行情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特殊事宜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东林帽教〔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