帽儿山实验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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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实验林场总支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日期:2023-05-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实验林场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场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明确林场党总支委员、各党支部书记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林场党总支、各党支部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尽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切实承担起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管理责任,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林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四条 林场党总支对林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林场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林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林场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是本科室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五条 林场党总支要认真贯彻党中央、教育部党组、黑龙江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落实宣传思想阵地管理责任

(一)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林场职工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党的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人物的言论,不得传播西方价值观,不得发表违反党纪国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负面言论。

(二)林场举办的各级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要严把政治关。

(三)林场从严管控职工参加涉外非政府组织。

(四)对林场所属范围内的宣传栏、公告栏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和张贴的宣传品加强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七条 落实网络等新媒体意识形态管理责任

(一)加强林场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林场网络平台的服务力和吸引力。

(二)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对网络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上报,妥善应对,分类处置,动态跟踪,分析研判,总结评估,有效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和思想疏导。

(三)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内容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程序,严格进行意识形态审查,严把意识形态关。

第八条 落实对重点人教育管理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的原则,对党支部、各科(室、中心)的重点人做好排查,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校纪校规、场纪场规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

第九条 落实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责任。要加强对林场职工宗教信仰情况排查工作,严禁在林场内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林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落实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责任。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方案》,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职工头脑,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林场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林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林场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林场意识形态工作的机制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形成党总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 加强林场党员领导干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林场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第十四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考核。林场每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作为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向学校党委汇报。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把意识形态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林场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林场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科长(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学校党委、纪委,追究责任,由学校党委、纪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负责科室、支部发现的意识形态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管辖范围内党员和职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对管辖范围内举行的培训活动、合作交流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并报送干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林场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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