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以下简称“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高效用车,确保用车安全,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东林校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帽儿山教学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权属归帽儿山教学区或东北林业大学所有,用于保障帽儿山教学区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教学实习用车、科研项目用车、森林消防用车及其他类型公务用车。
第三条 除经学校批准允许帽儿山教学区保留的公务用车外,各科(室、中心)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四条 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监督公务用车使用规范情况;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公务用车的科(室、中心)要对车辆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安全使用等负责。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审批权限
(一)保管公务用车的科(室、中心)在帽儿山镇范围内日常工作用车由各科(室、中心)正常调度,由驾驶员填写《公务用车登记簿》、科(室、中心)负责人签字,正常出车;其他科(室、中心)如需使用此车辆,需提请综合办公室协调用车;
(二)综合办公室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对公务用车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帽儿山镇范围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尚志市范围内用车,由教学区分管领导审批;哈尔滨市及以外范围用车,由教学区主任审批;
(三)帽儿山镇范围外用车,原则上用车科(室、中心)需提前一天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按上述要求审批后,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
(一)由负责保管公务用车的科(室、中心)指定专人驾驶;
(二)公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行驶安全,维护保养前由驾驶员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到指定修理厂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因维护保养不善造成车辆提前报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确需就地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进行维修,返回驻地后应及时汇报情况,补办相关手续;
(四)车辆年检、保险等业务由公务用车驾驶员配合综合办公室统一进行办理。
第七条 公务用车用油管理
(一)帽儿山教学区设立专职加油管理员,在综合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教学区所有公务车用油的管理工作,加油卡由专职加油管理员统一保管。加油管理员为每台公务用车建立《公务车加油登记簿》,每次加油后由加油管理员填写,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加油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加油小票附在登记簿上,定期检查结算;
(二)加油管理员必须跟随加油车辆到加油站刷卡加油,不允许将加油卡私自交给驾驶员自行加油,若出现问题将追究加油管理员相关责任;
(三)根据加油卡资金结存和实际用油情况,由加油管理员办理加油卡充值业务(相关手续按帽儿山教学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加油管理员必须保存好《公务车加油登记簿》,接受相关检查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八条 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一)必须做到定期维修与日常维护相结合,保持车况良好;
(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
(三)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四)严格遵守其他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出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登记本》,要求一车一本,便于核查;《公务用车登记本》要妥善保管,专人负责,至少保存3年以上,以备定期检查。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外借。车辆使用完毕,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使用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行驶证、保险等各类有关证件,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补办。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并联系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租用通勤车辆管理
(一)教学区租用的职工通勤车辆参照本办法上述条款要求,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驾驶员、通勤时间、维护年检、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租车费用报销等具体事宜;
(二)租用车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租车合同条款执行;
(三)通勤时段以外,车辆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教学区业务活动需要进行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帽儿山教学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东林帽教〔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