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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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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以下简称“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用车安全,厉行节约,减少浪费,加强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实习、森林防火、林政管护、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东林校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帽儿山教学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权属归帽儿山教学区或东北林业大学所有,用于保障我单位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具体包括:

(一)教学实习用车;

(二)科研项目用车;

(三)森林消防用车;

(四)林政管护用车;

(五)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用车;

(六)离退休老同志用车;

(七)执法执勤用车;

(八)生产经营用车;

(九)按照国家规定购置的其他类型公务用车。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三条 帽儿山教学区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第四条 除经学校批准允许帽儿山教学区保留的公务用车外,其他科室不配置车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帽儿山教学区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五条 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经批准,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四)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随上级主管部门政策适时调整。

帽儿山教学区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学校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配备的越野车和其他特种车辆不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六条 不得将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七条 公务用车的更新按照学校及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用车负责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认真记录《公务用车登记本》,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核查。

第九条 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管理

综合办公室负责黑AVN701(尼桑奇骏)、黑AUY091(双龙)、大客车的使用管理。后勤管理科负责装载机的使用管理。森保科负责划拨给其使用车辆的具体管理。

(一)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

1.使用范围

综合办公室管理车辆使用范围包括:森林防火用车、教学实习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

2.审批权限

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调度管理。帽儿山镇范围内用车,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尚志市范围内用车,由用车人的分管场领导审批。哈尔滨范围及超出哈尔滨范围用车,由场长审批。

(二)后勤管理科车辆管理

帽儿山教学区装载机由后勤管理科具体行使管理职责,包括指派专人记录《公务用车登记本》和装载机的维护和保养。

(三)森保科车辆管理

1.由森保科根据本管理办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落实车辆维护、保养、使用责任人。

2.由森保科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派车,每次出车都必须如实填写《公务用车登记本》。

3.森保科科长对所辖所有车辆的安全、维护、使用、管理负责。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维护保养

1.由负责管理公务用车的科室进行维护保养。

2.每辆公务用车配备专职司机(无特殊情况不得交由他人驾驶),司机应按时为公务用车办理保险及年检手续,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车,定期维护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行驶安全。对因维护保养不善造成车辆提前报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用油管理

1.帽儿山教学区设立专职加油管理员,负责教学区所有公务车用油的管理工作,加油卡由专职加油管理员统一保管。加油管理员为每台公务用车建立《公务车加油登记簿》,每次加油由加油管理员填写,用油科室负责人审批,加油车辆司机签字确认,加油小票附在登记簿上,定期检查结算。

2.加油管理员必须跟随加油车辆到加油站刷卡加油,不允许将加油卡私自交给司机自行加油,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加油管理员责任。

3.根据加油卡资金结存和实际用油情况(应考虑寒暑假等因素),由加油管理员办理加油卡充值业务。充值手续按帽儿山教学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4.加油管理员必须保存好《公务车加油登记簿》,接受相关检查,年终存档。

第十二条 各相关科室和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依规使用、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成本核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相关科室要加强公务用车及牌照、证件的保存和管理,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出车司机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登记本》,要求一车一本,便于核查。《公务用车登记本》要注明用车人、用车事由、出车时间、归库时间、目的地等,并由用车人和领导签字确认;《公务用车登记本》要妥善保管,专人负责,至少保存3年以上,以备定期检查,如有丢失或故意误报,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严禁擅自将公务用车外借。车辆使用完毕,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六条 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保险公司和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帽儿山教学区所有公务用车无论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和添置渠道(购置、馈赠或抵债),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按学校要求纳入固定资产账目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公务车辆,需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由帽儿山教学区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帽儿山教学区车辆因闲置、报废或转让处置等原因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时,应负责办理完毕车辆移交之前的保险、检测、违章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取消或更新淘汰的公务用车,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发生增减变动情况,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要求及时处理资产和财务账目。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处置收入交由计划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经费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运行经费(车燃料、维修、保险和其他费用)由帽儿山教学区向计划财务处申报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除进行银行转账外,结算起点以下金额的费用可以报销现金。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财务票据和费用清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帽儿山教学区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帽儿山教学区法人代表对教学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分管场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对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帽儿山教学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东林帽教〔2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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