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 “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以下简称帽儿山教学区)的差旅费管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2018年修订的《东北林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东林校财〔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和帽儿山教学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和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实验林场。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条 帽儿山教学区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科室应加强差旅费制度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帽儿山教学区差旅费管理办法,并依据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实施差旅费报销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东北林业大学国内差旅费交通工具等级表》(附件2)。
同时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第三类”标准的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火车软卧,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据实报销普通软卧车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限每人次一份)等,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参见附件3《东北林业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按财政部规定适当上浮。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自行选择宾馆、房间类型。住宿费发票要按所列细则填写,注明住宿人姓名或单位、住宿时间、标准、天数等,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签字注明。
第十四条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对于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接待方提供有效证明的,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不能取得有效证明的,由本人提供情况说明,并由相关人员证明,经所在科室(项目)负责人和场领导审核签字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最多不超过10天;出差人在哈尔滨、尚志等地住宿在自己家、亲属家、朋友家的,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情况,经所在科室(项目)负责人和场领导审核签字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办理公务的天数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如下:
(一) 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
(二) 哈尔滨市区70元/人/天(当日往返);因公务需要或其他合理情形发生住宿并取得住宿费发票的,100元/人/天;
(三) 阿城区、尚志市范围内60元/人/天(当日往返);因公务需要或其他合理情形发生住宿并取得住宿费发票的,100元/人/天;
(四) 其余地区100元/人/天。
第十六条 已由其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本单位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或交通补助。市内交通费可按照包干使用和据实报销(含网约车等)两种方式核算。
交通费包干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如下:
(一) 哈尔滨市区60元/人/天;
(二) 阿城区、尚志市范围内40元/人/天;
(三) 其余地区80元/人/天。
往返驻地和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可凭据报销(包括出租车费、自驾车发生的存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发生当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包干补助。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偏远地区开展野外考察、调研、动植物普查、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前往的,经主管场领导批准后,持租车合同或协议,所发生的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及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据实报销;无法取得租车费发票的,若与对方约定以支付其燃油款的方式结算的,按约定标准凭燃油款发票报销。
租车出差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伙食和交通补助。
举办方收取会务费、培训费并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举办方收取会务费、培训费但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如付费凭证或举办方出具的证明等),会议、培训期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交通补助。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出差人注明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发放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发放交通补助。
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地点且费用由参会人员自理,超过规定标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条 会议费、培训费须凭会议、培训通知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期以外又办理其他事务的,发生的差旅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六章 其他情况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接待单位负担部分差旅费用的,出差人员需提供接待单位的相关证明后,可以报销余下应报未报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我单位所乘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三条 帽儿山教学区邀请专家、学者等来我单位讲学、科研合作及其他工作等,可依据双方约定报销其来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外派人员差旅费,按照以下规定报销:
学校派驻帽儿山教学区任职的工作人员,按实际通勤情况凭火车票、汽车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自驾车辆的凭有关票据据实报销过路过桥及汽油费,路途及驻场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该条款所涉及人员自驾车通勤费按以下方式报销差旅费:
1、 单程车辆燃油费统一按90.00元的标准报销。
2、 过路费凭票据实报销,不收取过路费的,由出差人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
3、 因车辆办理ETC无人收费系统而不能提供过路费票据的,可从管理部门网站上打印ETC收费电子发票,经验证发票真伪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经单位批准到外地进修学习的,一般报销一次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学习进修期间,如住宿费、伙食费自理,可报销统一安排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实际驻外天数以每天50元标准发放,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在学习进修期间返校的,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销往返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利用寒暑假探亲的差旅费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职工父母、配偶在外地居住,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报销探亲往返差旅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每一年报销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一年报销一次。
职工探亲应选择经济便捷的路线,不分职级,乘火车按硬座(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报销(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按硬卧报销),乘轮船按三等舱位报销,乘长途公共汽车据实报销,乘飞机则以与折合为火车标准二者孰低的费用进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取直线凭据报销,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按对应等级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入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因调入帽儿山教学区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报销一次。随迁家属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尽量采用银行卡支付方式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责任人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确实因工作需要,到国家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开会,需凭会议通知,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在单位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坚决杜绝以会议、科研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出差审批制度执行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以虚构行程、人员、天数等形式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东北林业大学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帽儿山教学区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东林帽教〔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