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以下简称“帽儿山教学区”)为了合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规定,结合帽儿山教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为职工在从事生产作业、林地野外调查、设备维护等活动时,为保护职工安全健康所配备的服装、护具、医药卫生用品等(消防类防护服装和用具由森林扑火和消防主管部门另行解决)。
第三条 帽儿山教学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发等工作由服务保障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帽儿山教学区服务保障中心应严格按照《各岗位、工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各岗位、工种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使用年限进行配发工作。
第五条 服务保障中心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领取表》,包含领用时间、领用种类、领用数量等,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服务保障中心牵头成立采购小组负责,原则上每年末采购一次(视库存情况确定)。
第七条 采购过程中要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应重点考察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和性价比,确保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可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指定供货商。采购过程需全程留痕,帽儿山教学区要定期核查。
第八条 对常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在满足保质期要求的情况下适当库存,库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设立库存台账,实现账物相符。
第九条 帽儿山教学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标准仅为满足基本工作需要,各科室应节约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条 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应爱护、珍惜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人为损毁、浪费。如因特殊情况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毁而无法使用时,可向服务保障中心提出换新申请。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帽儿山教学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帽儿山教学区服务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