帽儿山实验林场
数字东林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教学区规章制度

首页 / 制度法规 / 教学区规章制度 / 正文

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实验林场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日期:2019-06-1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帽儿山实验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参照《东北林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场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即对林场中教学科研、资源管理、森林保护、党的建设、行政管理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等重大事项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负责。党政联席会议是林场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林场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场长是林场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林场的教学科研工作、资源工作、森林保护等行政管理工作。党总支书记主要负责林场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林场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林场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定、决议、重大工作部署;

(二)制定和修改林场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

(三)研究决定林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工作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各科、室、站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决定林场工程技术岗位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提出林场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提交林场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林场党总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任免相关程序;

(七)研究决定林场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林场表彰奖励和处分的决定与申报;

(九)研究决定林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十)研究审议林场财务预算、决算情况,确定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业务协议草案;

(十二)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十三)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上述议事范围中,按照有关规定应提交林场教代会、评审委员会等讨论、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林场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林场教代会、评审委员会等讨论、审议、通过。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情况适时召开,遇重要事项(涉及到单笔资金5万元(包含本金)及以上金额事项、林场资源确权问题、重要人事问题等)必须召开会议。

第六条 林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涉及相关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场长或书记主持。一般应在场长、书记均能出席时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要征得主要场领导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七条 会议须在3/4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不足3/4时不能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八条 林场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记录要存档备查。党政联席会后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

第九条 林场综合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工作。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场长、书记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林场综合办公室汇总;副场长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场长或书记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将议题提交林场综合办公室;林场所属各科、室、站有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时,应事先向分管场领导汇报,再由场长或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 林场综合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场长和书记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场长、书记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取得共识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场领导的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场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场长、书记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讨论。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场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汇报材料(相关背景材料要准备齐全)。

第十二条 涉及林场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在上会前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要充分发挥党支部书记的作用,有林场重大事项需要广泛征求听取意见的,必须要在党支部层面听取意见或向党员做解释说明。涉及林场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确定在党政联席会上讨论的议题,汇报单位必须填写《帽儿山实验林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审批单》,经分管场领导和场长审批后报送至综合办公室。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林场综合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五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要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出席会议人员应紧扣议题,充分、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头表达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3/4的决定有效。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向分管校领导请示。

第二十条 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发挥林场教代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依据有关规定,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费出国和奖惩等涉及个人利益问题的,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七章 落实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坚持林场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必须始终坚持,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要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在党政联席会议上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二十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林场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林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坚决反对和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行为;坚决反对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当作“私人领地”,搞独断专行。

第二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场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上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是。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复议需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班子成员的同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场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场领导通过林场例会、专题工作会议等形式,加强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的部署、协调、推进和检查,林场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场务公开,及时向职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林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帽儿山实验林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审批单


上一条: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实验林场月例会制度(试行)
下一条:没有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