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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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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业务接待工作餐管理办法

  日期:2020-08-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以下简称“帽儿山教学区”)业务接待行为,完善帽儿山教学区内部治理,结合帽儿山教学区业务接待实际情况,根据《东北林业大学业务接待工作餐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工作餐,是指帽儿山教学区因教学、科研、人才引进、校友及其他业务接待工作需要以及日常加班而产生的业务工作用餐。

(一)教学业务接待工作餐指帽儿山教学区邀请专家、学者等开展学术讲座、学术评审、学术咨询以及其他单位在帽儿山教学区进行业务指导等产生的业务工作用餐。

(二)科研业务接待工作餐指帽儿山教学区因科研工作需要,与科研合作单位人员、受邀来访人员等校内外人员共同工作而产生的业务工作用餐。

(三)人才引进业务接待工作餐指帽儿山教学区组织开展的各类人才来教学区交流考察或延揽人才等活动产生的业务工作用餐。

(四)校友业务接待工作餐指学校层面或帽儿山教学区组织开展的校友与教学区之间互访等活动产生的业务工作用餐。

(五)其他业务接待工作餐指前述四种情况以外的其他非行政公务活动产生的业务工作用餐。

(六)日常加班工作餐指帽儿山教学区各科室因紧急任务持续加班导致的加班用餐,或因工作安排错过用餐时间所产生的工作用餐。

第三条 业务接待工作餐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从紧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包括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帽儿山教学区开展业务活动的,一般安排在场部用餐。到外地开展业务活动产生工作餐的,须说明理由。日常加班工作餐以盒饭及快餐为主,确需桌餐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帽儿山教学区内用餐场所。

第四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业务接待工作餐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教学、科研、人才引进、校友及其他业务接待工作餐不超过130//次,每天不超过2次。

(二)日常加班工作餐不超过40//次。

第五条 在常驻地之外发生的业务接待工作餐,必须与差旅费一同报销,不再发放出差人当天的伙食补助。

第六条 业务接待工作餐结算报销,需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业务接待工作餐审批单》,一餐一结算,在接待完成10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不允许跨年度结算报销(日常加班工作餐可一餐一结并报销,也可定期汇总结算统一报销,汇总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业务接待工作餐报销凭证包括:餐费票据、用餐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帽儿山教学区邀请函或相关说明材料)、《东北林业大学帽儿山教学区业务接待工作餐审批单》(见附件)。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

第八条 业务接待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发生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及国家明令禁止的接待行为。工作日午餐不得饮酒。严禁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报销接待餐费,严禁以业务接待工作餐名义变相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 业务接待工作餐支出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接待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场领导对工作餐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经办人对票据及有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帽儿山教学区业务接待工作餐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需要接待的科室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进行安排。财务部门应认真加强日常审核监督。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业务接待用餐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业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帽儿山教学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帽儿山教学区综合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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